據〔聯合晚報2015-10-07〕報導:「歐洲法院(歐盟最高法院)6日裁定,歐盟與美國的跨大西洋數據傳輸協定無效,美國網路股應聲下跌。美國和歐盟2000年簽署「安全港」協定,允許企業將用戶資料從歐盟傳輸到美國,包括用戶在線上的活動,像是所瀏覽的網頁、付款的位址等,甚至是電郵地址、密碼、銀行資料與薪資數字,全都包括在內,只有電郵的內容除外。」…se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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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洲法院為什麼會推翻美國和歐盟在15年前所簽署的「安全港」協定?這15年發生了什麼事、時空環境有什麼改變,而促使歐洲法院做出這樣的裁定?最重要的是,這所有的一切對台灣和企業有何意義,要如何回應?
隱私權應該不是這個裁定所考慮的重點,隱私權方面在15年前就已經考慮過了。我認為「史諾登事件」的發生以及「大資料(big data)」的浮現,才是促成這個裁定的主要原因。
「史諾登事件」讓歐盟發現,他們正在美國的監聽之下,而歐盟對於這樣的監聽其實是完全不設防的。這種狀況必須加以矯正,而限制美歐之間的資料傳輸,是矯正措施之一。
「大資料(big
data)」的浮現更是讓歐盟發現,原來資料是資產、也是商品,資料可以賺錢、也可以賣錢。而身為虛擬世界的弱勢地區,歐盟正讓美國把大筆、大筆的資源、商品搬到美國去。這怎麼可以!
這個裁定最重要的意義就是,「網路主權」的概念正在浮現,而網路也正在劃定疆域。有一天,我們會看到,當資料這個商品,在通過虛擬世界的疆界時,會經過一個海關代理人軟體,計算著如何課稅、要課多少稅,以及實體世界海關所做的任何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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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 如果你是高階經理人,你如何讓企業和ICT(資訊和通訊科技)的策略和目標結盟,以提升企業的競爭優勢?你應該作成哪些與ICT相關的決策,而不會讓ICT花費大筆的預算,卻達不到你想要的結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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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 如果你是資訊部門經理,你如何根據企業的ICT策略和目標,建立相關的流程和組織,例如:服務要求管理流程、意外事件管理流程、異動管理流程、資訊安全管理流程等等,並且據以實行,以達成ICT目標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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