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FBI要求蘋果提供後門程式」這個事件,牽涉到政府權限、國家安全、執法機構執法的效率和有效性以及使用者的隱私和安全,涉及眾多利害關係人,各方的立場不同,可說是非常複雜。
然而,我認為,只要遵守下列原則,應該就可以取得可讓各方皆能接受的最佳平衡。
第一,任何的「上身裝置(on-body devices)」,例如:手機、手表等,都必須保持在絕對安全的狀態。也就是說,任何的「上身裝置」都不可以有後門,而所儲存的資料,除非獲得使用者的同意,否則不能夠被存取。
這確保使用者的主動的隱私和安全。使用者能主動地掌控其隱私,並且保有不受到實時監控(realtime monitoring and control)的安全。在ICT成為基礎建設的時代,如果使用者受到實時監控,那麼使用者就會很危險,而且國家也不會安全。
第二,任何的「離身裝置(off-body devices)」,例如:伺服器、路由器,執法機構在法律的規範下,可以進行存取。也就是說,政府應獲得任何的「離身裝置」的解密祕鑰,並且在法律的規範下,執法機構可以存取「離身裝置」所儲存的資料。
這讓政府在必要的情況下,能夠對使用者進行監視(監聽),因而仍然能夠確保國家、社會的安全,而執法機構執法的效率和有效性也能夠獲得確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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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 如果你是高階經理人,你如何讓企業和ICT(資訊和通訊科技)的策略和目標結盟,以提升企業的競爭優勢?你應該作成哪些與ICT相關的決策,而不會讓ICT花費大筆的預算,卻達不到你想要的結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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